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1298號
TPDV,97,票,21298,200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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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2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明胡宗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明明胡宗文發本票裁定,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本票正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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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