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24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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