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35號
TPDV,97,消債更,335,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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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
附表: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有無繫屬 (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 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3.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 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4.提出95或96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 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 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 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5.說明遭原任職公司資遣之時間、原因及領取之資遣費各為何?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97年度之薪資單及在職證明。
7.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 存摺影本。
8.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9.說明聲請人支付各項必要支出(含伙食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電話費、油資、就學貸款、補習及書本費)之計算方式, 並應檢附各該支出之收據證明。
10.提出設於同一戶籍之顏美嬌魏利利、魏嘉慧、魏黃金棗、 魏山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填載)



,並檢附國稅局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2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說明渠等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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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