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87號
TPDV,97,消債更,187,2008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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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闕佳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暨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 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 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 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 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附 表:
㈠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暨其還款計畫 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
㈡提出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聲請人各期清償金額及相關證明文 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如期清償及未能清償之原因。㈢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闕林冬鳳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 。
㈣聲請人應釋明其所尚欠新臺幣(下同)3,199,437元之互助會 款所指為何?其所提出互助會名單上所列之名冊劉重義等13人 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如是,請詳細列明該名冊之全部債



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 因、有無擔保等事項,並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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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