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74號
TPDV,97,消債更,174,2008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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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愷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尚待釐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惠梅
附表:
一、范○○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亦為陳○○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除聲請人外,陳○○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即陳○○ 之子女)?
二、聲請人是否居住於臺北縣○○市○○街00巷0號8樓?三、依聲請人提出之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設於「臺北市○ ○區○○街000巷0號」葉慈小吃店為陳○○獨資經營?四、聲請人應提出范○○最近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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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