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74年8月17日北市教四 字第43473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9月 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17頁第1554 號)。因會計年度起迄時間,原自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 1日止,須修改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審定上年 度經辦業務報告、經費收支決算、財產清冊之終止日,原每 年4月底前,須修改為每年5月底前,乃提請第8屆第2次董事 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以97年5月30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1236200號函同意備 查。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補充、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 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