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7年度,93號
TPDV,97,家訴,93,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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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3號
原   告 蕭蓉蓉即蕭詠蓉)
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 日裁定命其補繳,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經查,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 6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應繳之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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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