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鄭啟雄即雨廷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
清算人之聲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繳納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
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
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
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
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 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
,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
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 3次以上
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條
、第3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 1月18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
,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
正之文件:選任清算人之股東簽到紀錄、「最新」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正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三次以上催告申報
債權之公告報紙等文件。經本院於97年 1月28日發函通知命
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 2月11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
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
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