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觀林室內設計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雖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相 對人業已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318號假扣押請求提起本 案訴訟(96年度促字第47356號),並持該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97年度執字第10020號),聲請人之聲請顯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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