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7年度,124號
TPDV,97,全聲,124,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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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觀林室內設計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雖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相 對人業已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318號假扣押請求提起本 案訴訟(96年度促字第47356號),並持該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97年度執字第10020號),聲請人之聲請顯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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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林室內設計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