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9531號
TPDV,97,促,19531,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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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釋明所請求之利息其利率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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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