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8922號
TPDV,97,促,18922,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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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8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賴彥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洛森(即韓詠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韓詠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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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