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827號
TPDV,97,促,17827,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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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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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