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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