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淨廣告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EA0000000 EA0000000 及EA0000000-E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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