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821號
TPDV,97,促,17821,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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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淨廣告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EA0000000 EA0000000 及EA0000000-E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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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淨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