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674號
TPDV,97,促,17674,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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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圻錩貿易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7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聲請人係「圻錩貿易」有限公司或「圻錩國際」有限
  公司(如係「圻錩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蓋正確之公司印章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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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圻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