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圻錩貿易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7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聲請人係「圻錩貿易」有限公司或「圻錩國際」有限
公司(如係「圻錩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蓋正確之公司印章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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