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2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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