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怡霖即天城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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