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952號
TPDV,97,促,16952,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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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怡霖即天城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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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