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083號
TPDV,97,促,16083,200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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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東昇律師即帕米爾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全通製程設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標的之內容及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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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全通製程設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