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東昇律師即帕米爾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全通製程設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標的之內容及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