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因96年度重訴
字第10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柒佰零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
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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