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062號
TPDV,96,重訴,1062,2008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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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因96年度重訴
字第10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柒佰零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
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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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