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402號
TPDV,96,訴,9402,2008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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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940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金3萬4722.72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3.247換
算為新台幣(下同)115萬44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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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