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940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金3萬4722.72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3.247換
算為新台幣(下同)115萬44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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