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62號
上 訴 人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6,7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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