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5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陳金隆即祭祀公業陳源安管理人
陳捷陞即祭祀公業陳源安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