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366號
TPDV,96,訴,6366,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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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6號
原   告 何秀琴即中華機械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甲○○
被   告 東海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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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海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