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6號原 告 何秀琴即中華機械鐵工廠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甲○○被 告 東海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王國傑律師複 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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