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24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聲請人雖聲請更正本院97年5月29日96年度訴字第4780號 民事判決其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惟聲請人係於判決 後始提出選任清算人之相關文件,本院上開判決並無聲請人 所指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聲請人若認 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定代理人有誤,應另循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為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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