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被 告 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與原告己○○、乙○○、癸○○、甲○○、戊○○、丁
○○、丙○○、壬○○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所明定。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於二 週內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具體指出原告請求金額不實 之處,併提出上開期日庭提之統計表,被告迄今未仍未提出 此項書狀,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 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 規定,被告就未於書狀內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得 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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