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池泰毅律師
蔡子琪律師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