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5年度,28號
TPDV,95,金,28,2008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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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池泰毅律師
       蔡子琪律師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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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