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09號
TPDM,97,訴,409,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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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2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6年度偵緝字第2429號、第2134號、第2123號、第2124號、
第212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13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
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事 實
一、丙○○係從事代客記帳業務,而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暨意圖不法之利益, 偽造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 行為:
(一)丙○○林圃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 ○○○路438 號4 樓,下稱林圃公司)之委託,掌管該公 司印鑑、證照及統一發票等物品及處理該公司報稅事宜等 業務,竟利用不知情之該公司董事長呂林圃(原名呂學成 )於90年7 月5 日因案遭羈押之機會,明知上開期間內並 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在不詳處所,盜用該公司印鑑連續 偽造林圃公司銷項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5,390,300元之 統一發票56紙,交付與如附表1 所示之宇陞文昌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宇陞文昌公司)、巨侑有限公司(下稱巨侑公 司)、商鈺空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商鈺公司)、吉仁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吉仁工程)等4 家公司充作進貨憑證。 嗣除如附表1 所示編號4 之吉仁公司外,其餘3 家公司則 持上開偽造統一發票之其中46紙,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 此幫助上開3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3,558,313 元,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賦稅管理之正確性。另基於連續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明 知林圃公司於90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向如附表2 所示之 巨侑公司、倍世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倍世德公司)、倉 畝企業有限公司(下昌倉畝公司)等3 家公司進貨,竟向 上開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充作進貨憑證,金額 合計75,0 66,148 元,以此方式幫助林圃公司逃漏營業稅



額達3,753, 30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賦稅管 理之正確性。
(二)於90年間,受瑞禾資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 ○路○ 段132 號5 樓之1 ,下稱瑞禾公司)委託,取得瑞 禾公司章及發票章,處理有關該公司會計帳務,詎丙○○ 竟連續自90年7 月起至10月止,明知瑞禾公司與如附表3 所示之銧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銧德公司)、虹銧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虹銧公司)、炎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炎明 公司)、奇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奇強公司)、凰加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凰加公司)、泓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泓 通公司)、亞迪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迪克公司) 等7 家公司(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宇陞文昌企業有限公司、 北銧企業有限公司、力銧企業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 ,竟在不詳處所,盜用上開公司印章連續偽造銷售金額合 計22,889,055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38張(併辦意旨書誤 載為22張),交付與如附表3 所示之各該公司充作進貨憑 證,嗣各該公司持上開偽造統一發票之其中37紙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藉此方式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達 1,107,05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賦稅管理之 正確性。
(三)自83年起受不知情之佳寬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街35巷6 號,下稱佳寬公司)負責人陳義寬之委託 ,處理開該公司記帳及領取發票報稅事務,為從事記帳及 處理帳務會計之人。其明知自90年起,佳寬公司已無實際 營業行為,且與如附表4 所示之鵬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鵬琳公司)、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林公司)、 德鐵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德鐵公司)、邁客傢俱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邁客公司)、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亞公司)、申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申鐵公司)、和 勇有下公司(下稱和勇公司)、申田有限公司(下稱申田 公司)、信霖鋼鐵有限公司(下稱信霖公司)、鼎貿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鼎貿公司)、旺大鐵工廠有限公司(旺大 公司)、錦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洪公司)、大揚 金屬壓鑄有限公司(下稱大揚公司)、三盟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盟公司)等14家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竟 自90年5 月起至90年7 月20日止,仍在不詳處所,連續盜 用佳寬公司印章偽造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38張(併辦意旨 書誤載為40張),銷售金額合計14,153,170元,交付予各 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嗣除如附表10所示編號2 、編號13 之豐林公司、大揚公司外,其餘各該公司則持上開統一發



票36張(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0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705,734 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四)於90年間,為商鈺空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商鈺公司)記 帳並代為處理發票開立事宜,其明知商鈺公司與聯映實業 社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連續幫助逃漏稅捐與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0年12月間,取得如附表5 所 示聯映實業社所開立金額合計952,500 元之統一發票5 紙 ,充當進貨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 正方法幫助商鈺公司逃漏營業稅達47,625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五)於91年7 月間受比樂達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363 號12樓,下稱比樂達公司)委託處理比樂達公 司轉售事宜,而取得比樂達公司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91 年9 月、10月未用訖之空白統一發票,詎丙○○明知比樂 達公司與附表6 所示之鼎淯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 山區○○○路103 巷28號1 樓,下稱鼎淯公司)、添吉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添吉公司)、固康公司等3 家間並無實 際交易,竟連續自91年9 月起至10月止,在其事務所內盜 用上開公司印章連續偽造如附表6 所示銷售金額合計32,1 83,800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34張(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3 張),交付各該公司充作進貨憑證,嗣各該公司據以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藉此方式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達1,60 9,193 元。嗣又自91年12月起至92年2 月止,明知比樂達 公司擬轉售,無繼續營運及申購新統一發票之必要,且比 樂達公司與如附表7 所示之萬良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萬良山公司)、台順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順 奈米公司)等2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為達其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目的,仍申購91年12月、92年1 月、2 月之 統一發票,再連續偽造如附表7 所示銷售金額合計26,456 ,227 元 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34張,交付各該公司充作進 貨憑證,嗣各該公司亦據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藉此方 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達1,322,812 元,均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賦稅管理之正確性。
(六)於92年3 月間,受鼎淯公司及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103 巷28號1 樓,下稱固康公司 )負責人乙○○之委託,處理有關該2 公司轉讓他人經營 及記帳報稅等事務,因而於同年4 月底收受不知情之乙○ ○所交付鼎淯公司及固康公司3 、4 月份已領用而賸餘之 空白統一發票、發票章,嗣於同年5 月初由丙○○代為申



報3 、4 月份上揭公司營業稅時代為申購5 、6 月份之空 白統一發票。同時,因丙○○告知已有人願接手鼎淯公司 及固康公司,乙○○進而交付公司相關大、小章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等物與丙○○。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及損害鼎淯公司、固康公司及乙○○本人利益之概括犯 意」,並基於偽造會計憑證,藉以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 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違背其受託處理轉讓上揭2 家公 司及記帳報稅事務之任務,不僅未完成公司轉讓事務,且 明知鼎淯公司與如附表8 所示鑫威邦有限公司(下稱鑫威 邦公司)、萊特明有限公司(下稱萊特明公司)、硒旺長 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硒旺長生公司)、樺霖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樺霖公司)、祺御實業有係公司(下稱 祺御公司)、大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瑋公司)、天藍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天藍公司)等7 家公司間,並無銷貨 交易之事實,仍於同年4 月間,在不詳處所,盜用印章連 續偽造鼎淯公司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合計45張,銷售總金額 合計60,795,544元,交付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經如 附表8 所示,除編號4 、編號6 之樺霖公司及大瑋公司以 外,其餘各該5 家公司則持上開統一發票之其中33張,申 報扣抵銷項,藉以幫助該5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2,21 9,822 元。復於92年5 、6 月間,明知固康公司與附表9 所示之世界大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大公司)、鉅亨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鉅亨公司)、霈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霈盈公司)、慶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能公司)等 4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仍在不詳處所,以同上方 法,連續盜用公司印章偽造固康公司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合 計16張,銷售金額合計24,551,052元,交付如附表9 所示 之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當方法幫助該各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227,553 元 。再於92年1 月起迄同年8 月止,明知固康公司與如附件 10所示之霈盈公司、富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裕公司) 、世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世騰公司)、智慧通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智慧通路公司)、禪蓮企業社、鼎淯公司、 鉅亨公司、匯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匯川公司)、東 霖工程行、世界大公司、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 震公司)、慶能公司等12家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仍 以前述方法,連續偽造固康公司銷售金額合計28,990,052 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29張,交付附表10所示之各該公司 充作進項憑證,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 幫助該各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1,449,503 元。並因此致生



損害於鼎淯公司、固康公司及乙○○之利益,且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鼎淯公司、固康公司代表人乙○○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因丙○○ 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經合議庭裁 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鼎淯公 司、固康公司代表人乙○○於偵查中指述綦詳,且核與證人 李滄南林建邦林怡均、呂林圃、仇森、甲○○、劉勳、 吳祉瑩、陳昱寬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418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被告於92 年7 月15日書立之切結書1 紙、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3年 2 月26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30201717號函及所附固康 公司92年5 、6 月份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 慶能公司、世界大公司、鉅亨公司、霈盈公司等4 家公司之 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財政部國稅局94年6 月6 日審三字第09 40055324號函及所附之固康公司遭盜開與霈盈公司之統一發 票扣抵聯3 張、鼎淯公司開與鑫威邦公司等7 家公司之統一 發票存根聯45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 313 號、95年度偵字第3768號、93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起訴 書各1 件、93年度偵緝字第1016號、93年度偵字第12032 號 、94年度偵緝字第1538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33號判決各1 件、鑫威邦公司等7 家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 資料、財政部北市國稅局92年9 月8 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 第092002 5338 號函、鼎淯公司稅籍資料卡、設立變更登記 資料、92年3 、4 月份銷售額、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核案 件查詢查詢作業進項交易對象明細、92年7 月19日鼎淯公司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銷項)、92年 10月28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銷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林



圃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聯映實業社90 、91年度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聯映實業社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聯映實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 一發查核名冊及清單、商鈺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及統一發票、向陳義寬請領處理費傳真、佳寬公司財政 部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銷售額、稅 額申報書、佳寬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 清單、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佳寬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歷 次變更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 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 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 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 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 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 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 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之法條修正比較適用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修 正前第71條第3 款規定「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 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修正後規定: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已將「意圖不法之利 益」之主觀構成要件刪除,且法定刑亦由「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之 結果,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
(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元 即新臺幣3 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 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之數犯罪行 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以 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不利於被告,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 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 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修正後刑法亦已刪除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 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從一重處斷 」不利於被告,而此刪除雖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偽造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行為, 原含有偽造私文書之本質,與刑法第210 條之罪屬於法規競 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10 條論處,自不另論以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被告上開盜用各公司印章之行為,係偽造各公司之 統一發票犯行之部分行為,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 在上開林圃公司、商鈺公司使用他公司統一發票申報稅額部 分,被告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是依修正 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論處,且在鼎淯公司、固康公司部分,被告則係以背 信之行為,達成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目的,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亦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論處,另在瑞禾公司、佳寬公司及林圃公司提供虛偽 統一發票與他公司使用部分,被告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 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當應從一重之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故依據上開說明,被告之犯行,最終 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身為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 性,且其協助逃漏稅之金額高達千萬餘元,本應予以嚴懲; 惟慮及犯罪後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及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 又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 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犯罪雖係於96年4 月24日 以前,但被告係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施行前之93年6 月9 日即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 布通緝,並遲至96年8 月27日方遭緝獲,並非自動歸案,是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所明定不得減刑之 情形相符,故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即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六、雖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受林圃公司之委託,掌管該公 司印鑑、證照及統一發票等物品及處理該公司報稅事宜等業 務,竟在各該期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填報不實之銷項金額及 稅額後提出申報而行使之,復明知林圃公司於90年7 月至10 月間,並未向如附表2 所示之3 家公司進貨,竟向上開公司 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充作進貨憑證,並於各期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提出申報 而行使之;(二)被告係從事代客記帳業務而受託處理他人 會計業務之人,竟將鼎淯公司不實之銷售額,登載於其業務 上所作成之鼎淯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提出申報而行使之;(三)被告為商 鈺公司記帳並代為處理發票開立事宜,竟在商鈺公司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及稅額,持向稅捐 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行使,因認被告上開各部分均涉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惟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 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而言。但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 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核其性質,僅係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營業稅,而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該公司行號之業 務行為,自非業務上之文書,尚不得以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犯行,此部分原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 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第11條前段、第342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 元以下罰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五)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偽造林圃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宇陞文昌公司│90年8月 │44張 │6,968萬6,623元│44張 │348萬4,332元│
├──┼──────┼────┼────┼───────┼────┼──────┤
│2 │巨侑公司 │同上 │1張 │41萬2,880元 │1張 │2萬644元 │
├──┼──────┼────┼────┼───────┼────┼──────┤
│3 │商鈺空調公司│同上 │1張 │106萬6,733元 │1張 │5萬3,337元 │
├──┼──────┼────┼────┼───────┼────┼──────┤
│4 │吉仁工程公司│90年10月│10張 │422萬4,064元 │0張 │未提出申報扣│
│ │ │ │ │ │ │抵稅額 │
├──┴──────┴────┼────┼───────┼────┼──────┤
│ 合 計 │56張 │7,539萬0,300元│46張 │355萬8,313元│
└──────────────┴────┴───────┴────┴──────┘
附表2、幫助林圃公司逃漏營業稅明細: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取得發票│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巨侑公司 │90年8月 │2張 │759萬9,962元 │2張 │37萬9,998元 │
├──┼──────┼────┼────┼───────┼────┼──────┤
│2 │倍世德公司 │90年9月 │8張 │410萬6,263元 │8張 │20萬5,314元 │
├──┼──────┼────┼────┼───────┼────┼──────┤
│3 │倉畝公司 │90年8月 │17張 │6,335萬9,923元│1張 │316萬7,993元│
├──┴──────┴────┼────┼───────┼────┼──────┤
│ 合 計 │27張 │7,506萬6,148元│27張 │375萬3,305元│
└──────────────┴────┴───────┴────┴──────┘
附表3、偽造瑞禾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銧德公司 │90年8月 │2張 │141萬8,800元 │2張 │7萬0,941元 │
├──┼──────┼────┼────┼───────┼────┼──────┤
│2 │虹銧公司 │90年8至 │16張 │955萬8,750元 │15張 │44萬0,538元 │
│ │ │10月 │ │ │ │ │
├──┼──────┼────┼────┼───────┼────┼──────┤
│3 │炎明公司 │90年10月│4張 │234萬9,200元 │4張 │11萬7,460元 │
├──┼──────┼────┼────┼───────┼────┼──────┤
│4 │奇強公司 │90年8月 │7張 │501萬2,370元 │7張 │25萬0,619元 │
├──┼──────┼────┼────┼───────┼────┼──────┤




│5 │凰加公司 │90年8月 │3張 │201萬3,835元 │3張 │10萬0,692元 │
├──┼──────┼────┼────┼───────┼────┼──────┤
│6 │泓通公司 │90年8月 │2張 │153萬6,100元 │2張 │7萬6,805元 │
├──┼──────┼────┼────┼───────┼────┼──────┤
│7 │亞迪克公司 │90年10月│4張 │100萬元 │4張 │5萬元 │
├──┴──────┴────┼────┼───────┼────┼──────┤
│ 合 計 │38張 │2,214萬1,055元│37張 │110萬7,055元│
└──────────────┴────┴───────┴────┴──────┘
附表4、虛開佳寬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鵬琳公司 │90年6月 │1張 │17萬2,250元 │1張 │8,613元 │
├──┼──────┼────┼────┼───────┼────┼───────┤
│2 │豐林公司 │同上 │1張 │3萬8,000元 │0張 │未提出申報扣 │
│ │ │ │ │ │ │抵稅額 │
├──┼──────┼────┼────┼───────┼────┼───────┤
│3 │德鐵公司 │同上 │4張 │151萬3,040元 │4張 │7萬6,562元 │
├──┼──────┼────┼────┼───────┼────┼───────┤
│4 │邁客公司 │同上 │2張 │1萬9,430元 │1張 │635元 │
├──┼──────┼────┼────┼───────┼────┼───────┤
│5 │金亞公司 │同上 │4張 │143萬元 │4張 │7萬1,500元 │
├──┼──────┼────┼────┼───────┼────┼───────┤
│6 │申鐵公司 │同上 │1張 │22萬9,300元 │1張 │1萬1,465元 │
├──┼──────┼────┼────┼───────┼────┼───────┤
│7 │和勇公司 │同上 │2張 │80萬7,200元 │2張 │4萬0,360元 │
├──┼──────┼────┼────┼───────┼────┼───────┤
│8 │申田公司 │同上 │1張 │30萬2,760元 │1張 │1萬5,138元 │
├──┼──────┼────┼────┼───────┼────┼───────┤
│9 │信霖公司 │同上 │2張 │70萬6,840元 │2張 │3萬5,342元 │
├──┼──────┼────┼────┼───────┼────┼───────┤
│10 │鼎貿公司 │同上 │3張 │100萬9,450元 │3張 │5萬0,473元 │
├──┼──────┼────┼────┼───────┼────┼───────┤
│11 │旺大公司 │同上 │5張 │257萬6,000元 │5張 │12萬8,800元 │
├──┼──────┼────┼────┼───────┼────┼───────┤
│12 │錦洪公司 │同上 │8張 │412萬9,700元 │8張 │20萬6,486元 │
├──┼──────┼────┼────┼───────┼────┼───────┤
│13 │大揚公司 │同上 │1張 │1萬2,000元 │0張 │未提出申報扣 │
│ │ │ │ │ │ │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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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盟公司 │同上 │3張 │120萬7,200元 │3張 │6萬0,360元 │
├──┴──────┴────┼────┼───────┼────┼───────┤
│ 合 計 │38張 │1,415萬3,170元│36張 │70萬5,734元 │
└──────────────┴────┴───────┴────┴───────┘
附表5、幫助商鈺公司逃漏營業稅明細: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取得發票│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聯映實業社 │90年12月│1張 │18萬7,500元 │1張 │9,375元 │
├──┼──────┼────┼────┼───────┼────┼──────┤
│2 │同上 │同上 │1張 │20萬元 │1張 │1萬元 │
├──┼──────┼────┼────┼───────┼────┼──────┤
│3 │同上 │同上 │1張 │19萬元 │1張 │9,500元 │
├──┼──────┼────┼────┼───────┼────┼──────┤
│4 │同上 │同上 │1張 │18萬5,000元 │1張 │9,250元 │
├──┼──────┼────┼────┼───────┼────┼──────┤
│5 │同上 │同上 │1張 │19萬元 │1張 │9,500元 │
├──┴──────┴────┼────┼───────┼────┼──────┤
│ 合 計 │5張 │95萬2,500元 │5張 │4萬7,625元 │
└──────────────┴────┴───────┴────┴──────┘
附表6、虛開比樂達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鼎淯公司 │91年9月 │2張 │176萬0,800元 │2張 │8萬8,040元 │
├──┼──────┼────┼────┼───────┼────┼──────┤
│2 │添吉公司 │91年9至 │13張 │1,343萬0,850元│13張 │67萬1,544元 │
│ │ │10月 │ │ │ │ │
├──┼──────┼────┼────┼───────┼────┼──────┤
│3 │固康公司 │同上 │19張 │1,699萬2,150元│19張 │84萬9,609元 │
├──┴──────┴────┼────┼───────┼────┼──────┤
│ 合 計 │34張 │3,218萬3,800元│34張 │160萬9,193元│
└──────────────┴────┴───────┴────┴──────┘
附表7、虛開比樂達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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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良山公司 │91年12月│10張 │733萬3,672元 │10張 │36萬6,683元 │
├──┼──────┼────┼────┼───────┼────┼──────┤
│2 │台順奈米公司│92年1至2│24張 │1,912萬2,555元│24張 │95萬6,129元 │
│ │ │月 │ │ │ │ │
├──┴──────┴────┼────┼───────┼────┼──────┤
│ 合 計 │34張 │2,645萬6,227元│34張 │132萬2,812元│
└──────────────┴────┴───────┴────┴──────┘
附表8、虛開鼎淯公司統一發票相關明細:
┌──┬──────┬────┬────┬───────┬────┬──────┐
│編號│發票虛銷對象│發票開立│偽造發票│偽造發票金額 │持以申報│幫助逃漏稅額│
│ │ │期間 │張數 │ │發票張數│ │
├──┼──────┼────┼────┼───────┼────┼──────┤
│1 │鑫威邦公司 │92年4月 │6張 │1,236萬3,564元│6張 │61萬8,178元 │
│ │ │間 │ │ │ │ │
├──┼──────┼────┼────┼───────┼────┼──────┤
│2 │萊特明公司 │同上 │4張 │917萬7,100元 │4張 │45萬9,355元 │
├──┼──────┼────┼────┼───────┼────┼──────┤
│3 │硒旺長生公司│同上 │4張 │890萬800元 │4張 │44萬5,04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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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順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良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鈺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大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世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大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鐵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霖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