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可思原 告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麥格羅希爾公司)法定代理人 Scott L.B原 告 John Wiley & Sons,Inc.(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Deirdre P原 告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秋鳳原 告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劍橋大學出版社)法定代理人 Penelope 原 告 Macmillan Publisher(China)Ltd. (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Yiu Hei K上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張逸婷律師原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欽鎮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自勇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英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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