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7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10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45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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