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5140號
TPBA,90,訴,5140,20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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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甲○○
        戌○○
        D○○
        宙○○
        玄○○
        黃 ○
        u○○
        v○○
        甲宇○
        甲酉○
        甲地○
        甲戌○
        甲午○
        甲未○
        甲申○
        甲亥○
        甲辰○
        甲巳○
        甲天○
        地○雄
        甲壬○
        甲卯○
        甲癸○○
        甲子○
        甲寅○
        甲辛○
        x○○
        y○○
        z○○
        甲己○
        甲庚○
        甲丁○
        甲戊○
        甲M○
        t○○
        d○○
        g○○
        h○○
        i○○
        j○○
        k○○
        l○○
        m○○
        n○○
        p○○
        q○○
        r○○○
        s○○
        w○○
        甲N○
        W○○
        X○○
        c○○
        甲F○
        甲G○
        b○○
        Y○○
        Z○○
        a○○
        E○○
        M ○
        N○○
        O○○
        P○○
        Q○○
        R○○
        S○○
        T○○
        U○○
        V○○
        e○○
        f○○
        甲宙○
        甲黃○
        甲A○
        甲B○
        甲C○
        甲D○
        甲E○
        甲H○
        甲I○
        甲玄○
        亥○○
        天○○
        F○○
        J○○
        K○○
        L○○
        B○○
        C○○
        G○○
        H○○
        I○○
        地 ○
        宇○○
        乙○○
        丙○○
        丁○○
        己○○
        乙J○
        庚 ○
        辛○○○
        壬○○
        子○○
        丑○○
        寅 ○
        卯○○
        辰○○○
        未○○
        申○○
        酉○○
        巳○○
        午○○
        戊○○
        A○○
        甲甲○
        甲乙○
        甲J○
        甲K○
        甲L○
        甲丙○
        甲丑○
        甲O○
        o○○
        甲P○
        甲Q○
        甲R○
        甲i○
        癸○○
        甲 S
        甲j○
        甲m○
        甲T○
        甲U○
        甲V○
        甲W○
        甲f○
        甲X○
        甲Y○
        甲s○
        甲Z○
        甲 a
        甲b○
        甲c○
        甲 d
        甲e○
        甲g○
        甲h○
        甲k○
        甲l○○
        甲n○
        甲o○
        張良思
        甲p○
        甲q○
        甲r○○
        甲t○
        甲u○
        甲v○
        甲w○
        甲x○
        甲y○
        甲z○
        乙甲○
        乙乙○
        乙丙○
        乙丁○
        乙戊○○
        乙己○
        乙庚○
        乙辛○
        乙壬○
        乙癸○
        乙子○
        乙丑○
        乙寅○
        乙卯○
        乙辰○○
        乙巳○○
        乙午○
        乙未○
        乙申○
        乙酉○
        乙戌○
        乙亥○
        乙天○
  原   告 永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地○
  原   告 乙宇○○○○○
  原   告 鉦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宙○
  原   告 村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玄○
  原   告 義全紙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黃○
  原   告 乙A○○○○○
  原   告 銧榮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B○
  原   告 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C○
  原   告 全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D○
  原   告 乙E○○○○○
  原   告 順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F○○
  原   告 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G○
  原   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H○
  原   告 功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子○
  原   告 錦台電機工業社
  代 表 人 乙I○
  原   告 林家興即記陞輪胎行
  原   告 弘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K○
  原   告 宜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家
  原   告 林郭銹梅即震暉實業社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金珠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交訴九十字第
三五六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彰化縣政府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茲原告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 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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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