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甲○○
戌○○
D○○
宙○○
玄○○
黃 ○
u○○
v○○
甲宇○
甲酉○
甲地○
甲戌○
甲午○
甲未○
甲申○
甲亥○
甲辰○
甲巳○
甲天○
地○雄
甲壬○
甲卯○
甲癸○○
甲子○
甲寅○
甲辛○
x○○
y○○
z○○
甲己○
甲庚○
甲丁○
甲戊○
甲M○
t○○
d○○
g○○
h○○
i○○
j○○
k○○
l○○
m○○
n○○
p○○
q○○
r○○○
s○○
w○○
甲N○
W○○
X○○
c○○
甲F○
甲G○
b○○
Y○○
Z○○
a○○
E○○
M ○
N○○
O○○
P○○
Q○○
R○○
S○○
T○○
U○○
V○○
e○○
f○○
甲宙○
甲黃○
甲A○
甲B○
甲C○
甲D○
甲E○
甲H○
甲I○
甲玄○
亥○○
天○○
F○○
J○○
K○○
L○○
B○○
C○○
G○○
H○○
I○○
地 ○
宇○○
乙○○
丙○○
丁○○
己○○
乙J○
庚 ○
辛○○○
壬○○
子○○
丑○○
寅 ○
卯○○
辰○○○
未○○
申○○
酉○○
巳○○
午○○
戊○○
A○○
甲甲○
甲乙○
甲J○
甲K○
甲L○
甲丙○
甲丑○
甲O○
o○○
甲P○
甲Q○
甲R○
甲i○
癸○○
甲 S
甲j○
甲m○
甲T○
甲U○
甲V○
甲W○
甲f○
甲X○
甲Y○
甲s○
甲Z○
甲 a
甲b○
甲c○
甲 d
甲e○
甲g○
甲h○
甲k○
甲l○○
甲n○
甲o○
張良思
甲p○
甲q○
甲r○○
甲t○
甲u○
甲v○
甲w○
甲x○
甲y○
甲z○
乙甲○
乙乙○
乙丙○
乙丁○
乙戊○○
乙己○
乙庚○
乙辛○
乙壬○
乙癸○
乙子○
乙丑○
乙寅○
乙卯○
乙辰○○
乙巳○○
乙午○
乙未○
乙申○
乙酉○
乙戌○
乙亥○
乙天○
原 告 永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地○
原 告 乙宇○○○○○
原 告 鉦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宙○
原 告 村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玄○
原 告 義全紙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黃○
原 告 乙A○○○○○
原 告 銧榮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B○
原 告 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C○
原 告 全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D○
原 告 乙E○○○○○
原 告 順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F○○
原 告 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G○
原 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H○
原 告 功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子○
原 告 錦台電機工業社
代 表 人 乙I○
原 告 林家興即記陞輪胎行
原 告 弘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K○
原 告 宜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家
原 告 林郭銹梅即震暉實業社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金珠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交訴九十字第
三五六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彰化縣政府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茲原告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 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