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聖佳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就被告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民事答辯狀內容,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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