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訴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梁天助 被 告 梁基鏶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相 對 人 梁金枝 梁金碧 吳江柳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吳桂森 相 對 人 謝梁玉鳳 梁玉美 梁基護 梁基埾 鄭本源 陳信夫 梁建中 梁美琳 梁金蓮 蔡梁金英 梁金蘭 梁正雄 梁星亮 梁子明 楊李貞子 吳素珠 陳怡全 陳怡文 陳蕣方 陳幼妹 陳如吟 陳佩蘭 姚梁玉燕 盛梁玉意 林梁玉麗 蔡梁玉堂 陳勝男即梁陳玉 陳美即梁陳玉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主文第七行之「梁基鏶」及第四頁第五行之「梁基鏶」應予刪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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