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16號
TCDV,97,訴,216,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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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訴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梁天助
 被   告 梁基鏶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相 對 人 梁金枝
       梁金碧
       吳江柳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吳桂森
 相 對 人 謝梁玉鳳
       梁玉美
       梁基護
       梁基埾
       鄭本源
       陳信夫
       梁建中
       梁美琳
       梁金蓮
       蔡梁金英
       梁金蘭
       梁正雄
       梁星亮
       梁子明
       楊李貞子
       吳素珠
       陳怡全
       陳怡文
       陳蕣方
       陳幼妹
       陳如吟
       陳佩蘭
       姚梁玉燕
       盛梁玉意
       林梁玉麗
       蔡梁玉堂
       陳勝男即梁陳玉
       陳美即梁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主文第七行之「梁基鏶」及第四頁第五行之「梁基鏶」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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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