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東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立立丞有限公司、立丞營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80,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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