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佑裕建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96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致 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即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號) 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 12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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