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7號
TCDV,97,消債核,7,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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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子○○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依據本法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 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 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 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開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 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



不予認可。有本法第63條第1項所列之法定事由,法院應不 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2 條第1項、第2項及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 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 97年6月17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 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亦無類似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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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