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60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乘榮興業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相對人乘榮興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1月29日經授中字
第097316694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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