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1073號
TPBA,89,訴,1073,200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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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岡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並無錯誤,惟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葉百修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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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岡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