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黃墩墉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吳 新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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