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一О號 君股
上 訴 人 泰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一號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陳高守貞 住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等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又本件訴訟進行有關之送達郵票,共計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上訴人
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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