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6750號
TCDV,97,司促,16750,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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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
許__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事實及理由。
  ㈢背書人許_銓是否列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住居
   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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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