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
許__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事實及理由。
㈢背書人許_銓是否列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住居
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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