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因96年度訴字第
1236 號給付管理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9,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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