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90號
TCDM,97,訴,990,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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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 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 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莊秋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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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