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三號 原 告 捷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聯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洋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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