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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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二一○○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
一七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金雕王小瑪莉」、「玉山小瑪莉」各壹臺(均各含IC板壹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四日確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物電子遊戲機臺「金雕王小瑪莉」、「玉山小瑪莉」各 一臺(均各含IC板一片) (詳如本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 三○五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是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 件聲請核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