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615號
TCDM,97,簡,615,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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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緝字第813、814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訴字第188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6月2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明知並無財力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且營業人應依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 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身分證件,而為下列 行為:
㈠、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里○○路25號1樓之和議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和議企業)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 責人;於95年3月至8月間,明知和議企業無實際銷貨之事實 ,虛偽開立和議企業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 證,提供予附表一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售稅 額,而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㈡、擔任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47號10樓之3之練程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練程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 業負責人;於95年3月至10月間,明知練程公司無實際銷貨 之事實,虛偽開立如附表3所示金額之練程公司統一發票, 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提供予附表二所示公司充當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 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 平及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
⒈被告於偵訊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⒉和議企業營業稅稅籍資訊查詢作業、營利事業設立變更登記



相關資料、銷項去路明細與進項來源明細表、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媒體申報資料表、95年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開戶日起迄95年12月底止和議企業各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6份等。
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章祺事務所公證書、房 屋租賃增契約書、委託書、代理營業人撤銷營業稅媒體申報 申請書。
⒋證人莊琇清顧明智黃栩桐(原名黃瓊慧)、李秋美、林 大翔、許琀棋、段志正陳永湖、陳勵之證述。 ⒌練程公司營業稅稅籍料查詢作業、專案申調檔統一發票查名 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查核清單、營業稅年資料查詢進項來 源明、發票影本、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等。
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
三、被告之行為業已延續至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修 正後之相關規定論處,檢察官認應依修正前之相關規定論處 ,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 公布施行,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同 條例第3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亦無同條例第5條規定例外不 得減刑之情事(被告於97年3月20日經通緝,於97年3月28日 緝獲),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公司名稱│時間│發票│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備註│
│號│ │ │張數│ │ │ │
├─┼────┼──┼──┼─────┼────┼──┤
│ 1│舒意電信│95年│2 │2059萬3410│102萬967│ │
│ │股份有限│間 │ │元 │1元 │ │
│ │公司 │ │ │ │ │ │
├─┼────┼──┼──┼─────┼────┼──┤
│ 2│催斯特企│95年│1 │9227元 │461元 │ │
│ │業管理顧│間 │ │ │ │ │
│ │問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3│王安工程│95年│20 │966萬1000 │48萬3050│ │
│ │有限公司│間 │ │元 │元 │ │
├─┼────┼──┼──┼─────┼────┼──┤
│ 4│立天行通│95年│1 │1萬179元 │509元 │ │
│ │運股份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5│南瞻大貿│95年│4 │213萬1300 │10萬6565│ │
│ │易商行 │間 │ │元 │元 │ │
│ │ │ │ │ │ │ │
├─┼────┼──┼──┼─────┼────┼──┤
│ 6│勝邑科技│95年│12 │588萬3380 │29萬4169│ │
│ │有限公司│間 │ │元 │元 │ │
│ │ │ │ │ │ │ │
├─┼────┼──┼──┼─────┼────┼──┤
│ 7│宣旺實業│95年│2 │38萬850元 │1萬9043 │ │




│ │有限公司│間 │ │ │元 │ │
├─┼────┼──┼──┼─────┼────┼──┤
│ 8│永町工程│95年│12 │4318萬2940│215萬914│ │
│ │有限公司│間 │ │元 │7元 │ │
├─┼────┼──┼──┼─────┼────┼──┤
│ 9│通達國際│95年│4 │1668萬9188│83萬4460│ │
│ │股份有限│間 │ │元 │元 │ │
│ │公司 │ │ │ │ │ │
├─┼────┼──┼──┼─────┼────┼──┤
│10│漫波大飯│95年│2 │691萬8400 │34萬5920│ │
│ │店有限公│間 │ │元 │元 │ │
│ │司 │ │ │ │ │ │
├─┼────┼──┼──┼─────┼────┼──┤
│11│全易廣告│95年│2 │13萬6500元│6825元 │ │
│ │有限公司│間 │ │ │ │ │
└─┴────┴──┴──┴─────┴────┴──┘
附表二
┌─┬────┬──┬──┬─────┬────┬──┐
│編│公司名稱│時間│發票│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備註│
│號│ │ │張數│ │ │ │
├─┼────┼──┼──┼─────┼────┼──┤
│ 1│創古實業│95年│6 │450萬元 │22萬5000│ │
│ │有限公司│間 │ │ │元 │ │
├─┼────┼──┼──┼─────┼────┼──┤
│ 2│龍宜興業│95年│13 │1億849萬 │542萬471│ │
│ │有限公司│間 │ │4200元 │0元 │ │
├─┼────┼──┼──┼─────┼────┼──┤
│ 3│第旺工程│95年│12 │4550萬2700│227萬513│ │
│ │有限公司│間 │ │元 │5元 │ │
├─┼────┼──┼──┼─────┼────┼──┤
│ 4│雲銘有限│95年│2 │100萬2400 │5萬120元│ │
│ │公司 │間 │ │元 │ │ │
├─┼────┼──┼──┼─────┼────┼──┤
│ 5│通達國際│95年│2 │184萬2704 │9萬2155 │ │
│ │股份有限│間 │ │元 │元 │ │
│ │公司 │ │ │ │ │ │
├─┼────┼──┼──┼─────┼────┼──┤
│ 6│奇模子整│95年│1 │6萬6250元 │3318元 │ │
│ │合行銷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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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