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33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略以:被告乙○○係「文笙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文笙公司)之員工。其因與文笙公司間之勞資糾 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八日晚上十一時十四分許至同年月十三日上午七 時四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 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文笙公司負責人丙○○使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致被害人丙○○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 全。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行,無非以被害人 丙○○之指訴,及檢察官勘驗被害人提出之手機,確實有如 表所示由被告傳給被害人之十通簡訊,且該等簡訊在客觀上 均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發送 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被害人之手機內等情,惟堅決否認 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其並無恐嚇丙○○之意思,其發送 之簡訊內容一直在強調凡事要講道理,在發簡訊之前,其一 直嘗試要用電話聯絡談薪資糾紛的事情,但丙○○都不理會 ,其才會發簡訊,其中有說會向有關機關申訴,並未有何恐 嚇之內容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所示 內容之簡訊至被害人之行動電話等情,業據被告自白不諱, 核與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之 行動電話通話明細單一份、被告所申請之行動電話個人資料 一份、被告之行動電話通話明細單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復 經檢察官當庭勘驗被害人之行動電話訊息內容查明無誤,製
有勘驗筆錄附於偵查卷可按。
㈡、惟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 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如係以非惡 害之方法(如告知將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指。本件依如 附表所示之簡訊觀之,多數內容係圍繞在薪資糾紛之處理問 題上,依其意思或有「警告」、「警示」之意味,然並無何 明確以加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自不該當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綜上所述,被告發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給被害人,並不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之辯解應可 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 所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 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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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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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2月8日23時14分 │要聯絡,不然就難作 │
│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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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12月9日1時7分許 │不可已當沒事要不會有│
│ │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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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12月11日21時12分│凡是要講理字,尤其是│
│ │許 │理虧,對方還百般給你│
│ │ │留面子時,要珍重,不│
│ │ │是你聲音大就行,大聲│
│ │ │是沒用的,不是只有你│
│ │ │會發飆,重點是誰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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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12月11日21時15分│勸告你,該處理的要處│
│ │許 │理,不處理事情也不會│
│ │ │當沒有,請尊重自己身│
│ │ │份,瓷器碰磚瓦沒好處│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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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2月12日8時12分 │給你機會處理,拒不處│
│ │許 │理,聯電話都不敢接,│
│ │ │屬烏龜的嗎?那就把頭 │
│ │ │藏好,就我來處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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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2月12日11時34分│說我言有恐嚇意味,一│
│ │許 │則又不是沒被關過,二│
│ │ │則我申張爭議款權利,│
│ │ │你避不回應,內容是要│
│ │ │求回應處理,並未涉及│
│ │ │人身或不當利益要求,│
│ │ │有何違法,被嚇大的啊│
│ │ │,重申事情沒處理,我│
│ │ │還會繼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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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2月12日11時48分│還有預告一下,昨日老│
│ 7 │許 │師通話內容已錄下,其│
│ │ │中老師數次言明薪資是│
│ │ │54000,這點我已問過 │
│ │ │健保局及勞保局,只要│
│ │ │提告就受理,光健保他│
│ │ │會立即進公司,清查現│
│ │ │任及歷來離職員工,將│
│ │ │全額補繳外還罰2-4倍 │
│ │ │,不懂先全問看吧。哈│
│ │ │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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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12月12日11時51分│如再未立即回應,我很│
│ │許 │快作處理,切勿自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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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12月12日16時51分│再不回應,明一早會立│
│ │許 │即進行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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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6年12月13日7時4分許│今天先小玩一下,先向│
│ │ │健保舉報吧,不回應的│
│ │ │話,九點就會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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