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合計伍佰貳拾捌瓶,均沒收。
戊○○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合計伍佰貳拾捌瓶,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係設於臺中縣豐原市○○○街17號「盛泰商行」之負 責人,戊○○係受僱於丙○○擔任會計工作,負責記帳、零 售、載貨等業務,渠等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 別係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 (ER)有限公司、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 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高樑酒、威士忌及白蘭 地等酒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於商標專 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使用 之排他性權利;任何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 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 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其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6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 縣豐原市○○○街17號其所經營之「盛泰商行」,由丙○○ 向前來兜售之姓名年籍不詳從事業務工作之林姓成年男子, 以每瓶較其一般進貨價格便宜新臺幣(下同)10元之代價, 販入分別標示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所示商標圖樣之38 度金門高粱酒(600ml)、58度金門高粱酒(600ml)、John nie Walk er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700ml)、馬諦氏尊者 蘇格蘭威士忌(700ml)、威雀12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700 ml)等仿冒酒品,數量不詳,總價合計約20萬餘元後,即將 該批仿冒酒品即放置於其店內後方之房間內,以供戊○○以 市價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以茲獲利。嗣於96年8月8日15時
3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17號,為警偕同金門酒廠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 前開商標圖樣之38度金門高粱酒(600ml)176瓶、58度金門 高粱酒(600ml)67瓶、Johnnie Walker黑牌12年蘇格蘭威 士忌(700ml)23瓶、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700ml)19 2瓶、威雀12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ml(700ml)70瓶等仿冒酒 品,合計528瓶。
二、案經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 (ER)有限公司、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 餾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告訴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時地,向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 年男子以低於一般進貨價格之代價,販售如附表二所示數量 不詳之仿冒酒品以供販售圖利等情,業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屬 實;而被告黃秀先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店內所販售的酒品係假酒,伊只負責記帳及零售 而已,偶爾會去載運,扣案之酒品並非伊所進貨,伊並不清 楚進貨時間,但是被告丙○○在96年6月份有交代那批酒不 要去動,所以伊並未拿那些酒來賣過云云。經查:(一)被告丙○○對於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 ER )有限公司、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高地 蒸餾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高樑酒、威士忌及 白蘭地等酒類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竟以每瓶低於一 般進貨價格10元之代價,向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 年男子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酒類商品,數量不詳,以 供販售獲利等情,業經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屬實(參照本院 卷第37頁正面、反面),核與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乙○○(參照警卷第15至16頁)、 告訴人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委任告訴 代理人丁○○(參照警卷第19至20頁)、告訴人英商高地 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己○○(參照 警卷第21至22頁)、告訴人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 任告訴代理人陳居亮律師(參照警卷第23至24頁)於警詢 中之指訴情節、證人即查獲員警洪慶祥於偵查中之證述內 容(參照偵查卷第12頁)及證人即被告丙○○進貨之上游 廠商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參照本院卷第36至 37頁)均屬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五份(參照偵查卷第59、60、61頁、警卷第72、73頁)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三份(參照警卷第54、63、65頁)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二份(參照警卷第68、69 頁)、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參照 偵查卷第6頁)、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參照 偵查卷第8頁)、臺中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 處理紀錄表一份(參照聲搜卷第26頁、警卷第34頁)、臺 中縣政府扣押物(抽驗物)收據一份(參照聲搜卷第27頁 、警卷第35頁)、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證登記證一份 (參照警卷第74頁)、查獲現場位置圖一份(參照警卷第 75頁)、查獲現場照片十一張(參照警卷第76至79頁)等 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酒類商品合 計528瓶為證,被告丙○○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 堪置信。至於起訴書指稱被告丙○○係自96年7月間某日 起,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陸續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 仿冒假酒部分,業據被告丙○○當庭供述,實際販入之時 間為96年6月間某日,該部分應以被告丙○○於本院審理 中之供述為據,併此敘明。
(二)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酒類商品中,其中①編號一、二所 示之38度及58度金門高粱酒部分,經以外觀包裝、酒質檢 測比對鑑定結果,該酒品之容器雖與真品相似,但該酒品 之酒瓶封蓋、標籤及內裝酒質,均與真品不符,確認並非 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酒品,此有金門 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21日酒營字第0960005453 號函檢送之檢驗報告書及仿偽酒基本資料表各一份(參照 警卷第37、38、39頁)在卷為憑;②編號三所示之Johnni e Walker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經化驗比對結果,發現 該酒品之酒精容量、總酸含量、總酯含量、甲醇含量、氣 相層析圖等測試值,均與真品不同,確認應為仿冒酒,此 有香港商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6 年9月7日95(浤)函字第2007-0 9-3號函檢送之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各一份(參照警卷第41 頁)在卷可憑;③編號四所示之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 ,初步檢驗結果,發現該酒品之前標碼圖線條較粗、頸標 英文字體字型較小且不相稱而顏色呈褐色、背標呈灰色, 外觀與真品有明顯差異,經化驗比對結果,發現該酒品之 酒精容量、總酸含量、總酯含量、甲醇含量、氣相層析圖 等測試值,均與真品不同,此有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96年9月7日優統00000000真品對照文及檢送之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各一份(參照警卷第42
、44至47頁)在卷可憑;⑤編號五所示之威雀12 年純麥 蘇格蘭威士忌,從外包裝盒比對觀察結果,發現該酒品除 酒瓶及瓶塞係屬真品外,其餘瓶身前後標籤、瓶頭封膜及 外盒圓筒,均係仿冒包裝,且瓶內之產品批號亦與真品不 符,經以專業測酒器及精密儀器化驗結果,確認該酒品內 裝酒液之酒精濃度與顏色,均非真品而係仿冒,此有寰盛 洋酒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日寰字第9600008號問題酒回 覆函及原廠檢驗報告各一份(參照警卷第48、49至51頁) 在卷可憑,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所有酒類商品,均係未 經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亦堪認定。從而,被告丙○○販 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再者,依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是『 上多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指被告丙○○ )在96年間都叫高梁、啤酒、香菸比較多,叫貨的數量每 天都有,詳細叫貨數量及種類如庭呈的銷貨日報表所載。 『盛泰商行』都是叫人來載貨,他們都是根據客人需要的 數量叫貨,再派人來載,我們公司每天晚上都會登入電腦 。我們的銷貨日報表是根據『盛泰商行』每天叫貨的數量 登載。」、「58度金門高粱酒最多有(一次)叫過3、4箱 ,一箱12瓶。」、「38度金門高粱酒比較少,58度金門高 粱酒比較多,Johnnie Walker黑牌威士忌很少叫,有也是 一次叫2、3瓶,最多有過一箱。馬諦氏威士忌很少叫,有 也是零買幾瓶而已。威雀12年威士忌是最少的,去年也有 叫過,只是很少。」等語(參照本院卷第36頁正面、反面 ),比對證人甲○○提出之上多企業有限公司銷貨日報表 (參照本院卷第40至86頁)結果,可以發現「盛泰商行」 在96年6月間向「上多公司」進如附表二所示之酒品數量 分別為96年6月2日58度金門高粱酒0.6L72瓶(六箱)、96 年6月10日58度金門高粱酒0.6L72瓶(六箱)、96年6月12 日約翰走路尊豪威士忌6瓶、96年6月14日38度金門高粱酒 0.6L96瓶(八箱)、96年6月15日38度金門高粱酒0.6L24 瓶(二箱)、96年6月18日約翰走路尊爵威士忌6瓶、96年 6月20日58度金門高粱酒0.6L96瓶(八箱)、96年6月27日 38度金門高粱酒0.6L24瓶(二箱)及58度金門高粱酒0.6L 96瓶(八箱)、96年6月28日58度金門高粱酒0.6L24瓶( 二箱)及38度金門高粱酒0.6L24瓶(二箱)、96年6月30 日約翰走路尊爵威士忌2瓶,由此可知,「盛泰商行」每 次向「上多公司」購買金門高粱酒每次進貨之數量都是一 整箱,從未零買過,而威士忌部分則僅均係零買為主。佐 以,依據員警搜索查扣之仿冒假酒數量,其中扣案之38度
金門高粱酒有176瓶、58度金門高粱酒有67瓶,均非整箱 完整,明顯與被告丙○○平日叫貨之習慣不符,且被告丙 ○○所經營之「盛泰商行」向「上多公司」訂購金門高粱 酒之數量頗大,可見「盛泰商行」銷售金門高粱酒之業績 不錯,是以,查扣之金門高粱酒數量並非一箱12瓶之完整 數量,業足以使人懷疑被告丙○○已有銷售部分假酒;又 「盛泰商行」在96年6月間向「上多公司」訂購威士忌洋 酒之數量有限,足認該部分酒類非屬熱銷商品,既然如此 ,何以被告丙○○會一次向該林姓成年子訂購Johnnie Wa lker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700ml)23瓶、馬諦氏尊者 蘇格蘭威士忌(700ml)192瓶、威雀12年純麥蘇格蘭威士 忌ml(700ml)70瓶,如此多的數量?且既然價格較為低 廉,依照一般訂貨習慣應該係以整箱訂購,該林姓成年男 子何以願意以零售方式,以瓶計量銷售,而非整箱銷售? 對此不合理之情況,最合理之解釋,應係被告丙○○實際 上係以整箱進貨,且有部分假酒商品已經銷售予不特定之 客人。復以,依據被告戊○○於偵查中證稱:「(問:這 批查扣的酒何時開始進貨?)大約96年7、8月間陸續開始 進貨。」、「(問:38度金門高粱酒進貨數量為何?)大 約50、60餘箱,一箱12瓶,剩10餘箱還沒有賣出,其他已 賣出了。」、「(問:58度金門高粱酒進貨數量?)也是 50、60 餘箱,一箱12瓶,剩10餘箱還沒有賣出,其他已 賣出。」、「(問:黑牌約翰走路進貨數量?)約10餘箱 ,一箱12 瓶,約已賣出4、5箱。」、「(問:馬諦氏進 貨數量?)約10餘箱,約已賣出4、5箱,一箱也是12瓶。 」、「(問:威雀12年進貨數量?)也是約10餘箱,約也 是已賣出4 、5箱,一箱也是12瓶。」等語(參照偵查卷 第14頁),被告戊○○既係受僱擔任會計職務,負責記帳 工作,關於「盛泰商行」進貨、銷貨之實際數量,應係以 被告戊○○所述較為可信,則被告戊○○既於偵查中具結 作證明確指稱被告丙○○所訂購之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系 爭假酒均有部分銷售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丙○○ 辯護人雖以被告丙○○將該批假酒放置於店內後方之房間 內未陳列架上顯示被告丙○○並未販售等情,據以為辯, 惟被告丙○○明知該批酒品均係仿冒假酒,衡情不敢大膽 在店內公開陳列販售,因此將該批假酒放置於隱蔽之處, 暗中銷售,亦屬合理,尚無從據以該批假酒之放置地點, 據以認定被告丙○○並未實際銷售行為,被告丙○○該部 分所辯,與現有事證不符,要難採信。
(四)另外,依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被告丙
○○比較少來,被告戊○○比較多,他們公司還有另外請 一個送貨的,那個來的次數比較多。」等語(參照本院卷 第37頁),被告戊○○既係受僱在「盛泰商行」擔任會計 ,負責記帳、零售、載貨之工作,對於被告丙○○所有進 貨之管道、來源及價格,應當有所知悉,況且,被告戊○ ○於偵查中明確證稱:「(問:38度金門高粱酒進貨數量 為何?)大約50、60餘箱,一箱12瓶,剩10餘箱還沒有賣 出,其他已賣出了。」、「(問:58度金門高粱酒進貨數 量?)也是50、60餘箱,一箱12瓶,剩10餘箱還沒有賣出 ,其他已賣出。」、「(問:黑牌約翰走路進貨數量?) 約10餘箱,一箱12瓶,約已賣出4、5箱。」、「(問:馬 諦氏進貨數量?)約10餘箱,約已賣出4、5箱,一箱也是 12瓶。」、「(問:威雀12年進貨數量?)也是約10餘箱 ,約也是已賣出4、5箱,一箱也是12瓶。」等語(參照偵 查卷第14頁),佐以,依據證人甲○○提出之銷貨日報表 (參照本院卷第40至86頁)亦可知悉,「盛泰商行」每日 向「上多公司」進貨之數量並不多,按月累計結果,亦未 達到被告戊○○前開所稱之銷售數量,可見「盛泰商行」 所銷售之酒類商品中並非全部都是向「上多公司」所進貨 ,被告戊○○對此亦當有所知悉,而仍參與銷售行為,顯 然與被告丙○○有共同販售假酒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為共同正犯。被告戊○○於本院中供稱被告丙○○於96 年6月份交代該批酒不要動,伊並不知道該批酒係假酒云 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戊○○因共同販售假酒而違反商 標法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丙○○、戊○○前開所辯,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丙○○、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丙○○販入仿冒商標之假酒後,由 被告戊○○在店內銷售,其二人就前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行間,顯有共同實行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丙○○、戊○○利用「盛泰商 行」販賣仿冒商標假酒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假酒之犯行, 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 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丙 ○○、戊○○以一個販賣假酒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告訴人 之商標專用權,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丙○○ 係從事酒類販售業務之人,其明知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 年男子所販賣之酒品,係屬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商標 商品,竟因進貨成本較低廉而購買,以供販售予不特定之人 ,資以獲利,而被告戊○○則受僱在店內販售,被告丙○○ 、戊○○之行為,不僅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該來源不明 之假酒,更可能造成造成購買者身體、生命之傷害,並嚴重 破壞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考量被告丙○○ 、戊○○素行良好,並無不良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丙○○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否認犯行,不願明確交代假酒之來源,迄於本院最 後一次審理期日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被告戊○○ 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因被告戊○○僅係受僱 於被告丙○○,參與程度較為輕微,被告丙○○、戊○○實 際銷售數量及獲利情形,均無從查證,認為公訴人具體求處 被告丙○○、戊○○有期徒刑七月、六月之刑度,稍嫌過重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予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所示之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酒類商品,均 係供被告丙○○、戊○○販賣所用之物,不論屬於被告丙○ ○、戊○○與否,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予諭知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權人 │商標所在商│ 專用期限 │
│ │(圖樣均詳卷)│ │品 │ │
├──┼───────┼──────┼─────┼───────┤
│ 1 │金門酒廠 │金門酒廠實業│38度金門高│自95年9月16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粱酒 │至105年9月15日│
│ │ │ ├─────┼───────┤
│ │ │ │58度金門高│自94年2月1日至│
│ │ │ │粱酒 │104年1月31日 │
├──┼───────┼──────┼─────┼───────┤
│ 2 │Johnnie Walker│英商聯合釀酒│ Johnnie │自83年6月16日 │
│ │ │及葡萄酒廠(│ Walker │至98年4月15日 │
│ │ │ER)有限公司│ 黑牌威士 │ │
├──┼───────┼──────┼─────┼───────┤
│ 3 │馬諦氏及圖 │優勢統合國際│馬諦氏(好│自93年4月1日至│
│ │ │股份有限公司│久不)威士│103年3月31日 │
│ ├───────┤ │忌 ├───────┤
│ │MATISSE及圖 │ │ │自93年4月1日至│
│ │ │ │ │103年3月31日 │
├──┼───────┼──────┼─────┼───────┤
│ 4 │THE FAMOUS GRO│英商高地蒸餾│威雀12年士│自82年7月16日 │
│ │USE │酒製造廠廠牌│忌 │至86年12月31日│
│ │ │有限公司 │ │,自87年1月1日│
│ │ │ │ │核准延展至96年│
│ │ │ │ │12月31日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 │容量 │數量 │
├──┼─────────────┼────┼──────┤
│ 1 │38度金門高粱酒 │600ml │17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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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8度金門高粱酒 │600ml │67瓶 │
├──┼─────────────┼────┼──────┤
│ 3 │Johnnie Walker黑牌12年蘇格│700ml │23瓶 │
│ │蘭威士忌 │ │ │
├──┼─────────────┼────┼──────┤
│ 4 │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 │700ml │192瓶 │
├──┼─────────────┼────┼──────┤
│ 5 │威雀12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 │700ml │7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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