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117號
TCDM,97,交附民,117,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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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展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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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