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7年度,180號
TCDM,97,交易,180,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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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國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0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84 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6 月24日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可稽,揆諸前開規 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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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