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988號
TYDV,97,訴,988,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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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雲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波爾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3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8,150 元。該項裁定已於97 年5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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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爾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