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乙○○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龜山鄉○○○
段大坑小段11之1 地號土地上,如桃園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
圖編號A (面積66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
路○ 段666 巷5 之1 號)、編號B (面積140 平方公尺,無
門牌號碼之鋼鐵造鐵皮屋)建物拆除,編號D (面積53平方
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666 巷1 之1 號)
建物拆除,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
二、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149,700 元(計算方式:A 部
分,66㎡×8,300 元=547,800元;B 部分,140 ㎡×8,300=
1,162,000 元;D 部分,53㎡×8,300 元=439,900元,合計
2,14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285
元 ,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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